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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698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5-22 17:5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 号: 虞政办发〔2023〕46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战略部署,推进我区农业品牌建设工作,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虞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示范基地培育建设

鼓励争创品牌示范基地,对新入选并通过验收的品牌示范基地主体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其完成品牌主题形象导入的建设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2万元。

支持品牌示范基地提档升级,参照《关于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三农高质量政策”)第15~21款,对其数字化、标准化、规模化改造提升予以奖励。

二、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建设

支持品牌主体做强,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品牌授权主体,在现有“三农高质量政策”第29款基础上分别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对品牌授权主体开展农产品工业化深加工,技改设备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额的25%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成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完成建设、投产并获得品牌授权的,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厂房等费用),分别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品牌营销网点布设

支持线下品牌馆建设,对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品牌运营公司在各大城市设立的品牌展示展销中心(原则上每区不超过一个),其首年房租、装修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后二年每年按房租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品牌展示展销中心经营面积须达到不低于150平方米(副省级城市可放宽至不低于100平方米),装修风格须符合公用品牌设计规划。

对符合规划布点的,新开设的官方品牌旗舰店,其首年房租、装修费用按100%给予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开设的品牌加盟旗舰店,对其首年房租、装修费用按50%给予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后二年每年按房租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旗舰店经营面积须达到不低于100平方米(副省级城市可放宽至不低于70平方米),装修风格须符合公用品牌设计规划。

对在大型商超、宾馆酒店、社区村庄及旅游景点等设立品牌营销专柜,区内网点每个给予2万元、区外网点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营销专柜应当设立醒目标识,经营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装修风格须符合公用品牌设计规划。

拓宽品牌网上营销渠道,鼓励品牌运营公司在京东、淘宝、抖音等大型电商平台,开设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主打的旗舰店,对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则上每个平台奖励一次。

四、支持建立品牌质控体系

鼓励品牌授权主体实行全程追溯,对相关产品纳入浙农优品数字改革平台,完成关键参数录入,落实“浙农码”农产品追溯要求的,给予每家0.5万元/年的奖励。

鼓励品牌标准制定,针对上虞区内农产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品字标”系列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各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起草制定协会或组织内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农产品技术规范(标准),经审定通过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

鼓励品牌运营公司及各授权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展示展销活动,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其他费用参照“三农高质量政策”第26款予以补助。

加强品牌宣传推介,经审核同意后,对区级层面的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其相关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对部门(乡镇)层面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相关费用予以50%补助,全年合计补助费用不超过150万元。

六、支持主体品牌授权

对首次申请并通过上虞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主体,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不含品牌示范基地)。

七、支持品牌协会建设

支持品牌主体建立协会组织,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优势,助推品牌建设。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

八、支持品牌实体化运营

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品牌运营公司开展品牌运营管理、培训指导、包装制作、线上线下促销、技术服务、直播、快递、广告、维权服务等相关工作,指导、规范各授权主体品牌建设工作。

鼓励品牌运营公司做大做强,对品牌运营公司完成升限纳统工作且当年度销售公用品牌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年销售额给予阶梯式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部分给予1.5%奖励,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部分给予2%奖励,年销售额8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给予3%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本政策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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